WIPO發布COVID-19疫苗及治療專利全景報告

COVID-19大流行開始以來,研究和創新的努力,在對抗SARS-CoV-2病毒和COVID-19疾病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本《專利趨勢報告》是對COVID-19 疫苗和治療的觀察結果,並以20223月發布的第1份「WIPO COVID-19疫苗和治療藥物之專利分析報告」的洞察為基礎。

 

一、與疫情流行相關的專利申請活動相當活躍

 

本報告進行的專利檢索,查看了20201月至20229月的相關專利申請,共發現7,758件與 COVID-19相關技術的專利申請,其中1,298件與疫苗研發相關,4,787件與治療相關。

 

COVID-19相關的專利申請活動在數量和申請速度上,都超過其他(例如流感和SARS)病毒和疾病。

 

 

二、專利申請活動集中在WIPO及三大專利局

 

由於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殃及超過100多個國家,因此COVID-19疫苗和治療方法擁有全球市場,世界各地的專利局都收到相關專利申請,並有30個專利局公開了疫苗專利,有44個專利局公開了治療相關的專利。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管理的專利合作條約 (PCT)體系,收到了最多與COVID-19相關的疫苗和治療專利申請,其次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歐洲專利局(EPO),都收到了大量的疫苗專利或治療專利的申請。

 

WIPO占最多的申請件數,藉由WIPO管理的PCT體系提出專利申請,而得以在多個司法管轄區,都受到保護。

 

三、商業界和研究界皆於專利布局做出了貢獻

 

專利申請人在公司與大學及研究組織間,幾乎是平均分布。以公司為申請人的疫苗專利申請有52%,治療專利申請有49%;以大學和研究組織為申請人的疫苗專利申請有42%,治療專利38%;以公司為申請人,在這兩類專利申請數,所占比例還是較多。

 

四、中國大陸是疫苗及治療相關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國

 

專利申請人的所在地可以提供有關專利申請人概況和來源國的專利活動訊息。

 

排序前五的專利申請人來源國,在疫苗領域是中國大陸、美國、德國、韓國和俄羅斯聯邦。在治療領域,中國大陸、美國、韓國、印度和德國是專利申請最多的國家。

 

 

1IP局受理疫苗專利申請概況

 

 

30個專利局受理了與COVID-19疫苗相關專利申請,WIPOCNIPA受理最多的疫苗專利申請,其次是USPTOEPO(如圖1)

 

 

 

 

2IP局受理COVID-19治療專利申請概況

 

WIPOCNIPAUSPTO受理最多的治療專利申請,超過百餘件申請量者,尚有EPO、南韓、印度、澳洲、加拿大及日本(如圖2)

 

 

五、圍繞mRNA和其他類型疫苗的討論頻率,與實際COVID-19 疫苗的專利活動很不一致

 

儘管疫苗的全球討論主要集中在 mRNA疫苗上,但不同類別疫苗在世界各地亦有相當的討論。

 

兩個明顯的不一致為,COVID-19 mRNA疫苗占了西方世界的大多數疫苗接種,但與此類疫苗相關的專利,僅占統計數據的 11%;相反的,蛋白質次單元疫苗(protein subunit vaccines),占同一地區接種疫苗劑的不到1%,但占疫苗專利統計數據的最大部分,達到47%

 

 

3 20221月至9月公開之COVID-19各種疫苗專利申請概況

 

近半(47%)的疫苗專利是蛋白質次單元疫苗(protein subunit vaccines),其次是新型的疫苗種類-病毒載體疫苗,占21%的疫苗專利(如圖3)

 

中國大陸幾乎僅使用不活化疫苗/滅活疫苗(inactivated vaccines),而非洲主要使用病毒載體疫苗(viral vector vaccines)

 

六、小分子藥物和生物製藥是兩大主要類型的治療藥物

 

COVID-19的治療藥物專利主要分為三種主要類型:

 

  1. 1.小分子藥物

包括合成化合物,也可以是從植物萃取及純化的天然產物。

 

  1. 2.生物製藥

包括抗體、非抗體肽/蛋白質(non-antibody peptides/proteins)、細胞和核酸藥物(cell-based therapies and nucleic acid-based therapies)

 

 

3.傳統醫學

 

COVID-19 治療專利申請最大宗為小分子藥物和生物製藥,分別占治療專利統計資料的50%43%

 

然而,傳統醫學也在對抗COVID-19中發揮作用,在治療資料庫中,有10%的文件揭露了使用傳統藥物治療COVID-19

 

七、抗體占生物製藥的三分之一,並且在新開發的病毒中和抗體(virus-neutralizing)中,引入了一類新的抗病毒藥物

 

在專利揭露的生物製藥中,抗體約占生物製藥的三分之一(34%),是增長最快的一類。

 

COVID-19治療型抗體包括新開發的中和抗體-針對SARS-CoV-2棘蛋白(Spike protein,S)的中和抗體,以及先前已發展的抗體,即調節宿主面對病毒時的免疫/發炎的抗體。

 

病毒中和抗體代表了一類新的抗病毒藥物。中和抗體能夠與病毒蛋白中關鍵片段之各個區域結合,從而有效阻斷病毒S蛋白(viral S protein)與人體細胞上受體結合。

 

其他可以使用在人類宿主因素的抗體,可以在COVID-19重症病例中,減少發炎反應,並對抗細胞激素風暴(cytokine storms,又被稱為免疫風暴)的不利影響。

 

八、有關 COVID-19 治療的其他創新方法

 

COVID-19之創新治療方法包括:使用CRISPR-Cas技術,靶向病毒基因以破壞病毒感染宿主細胞能力;以核酸為基礎之藥物設計,例如小干擾RNA、短髮夾RNA、微RNA、反義寡核苷酸、核酸適體(aptamers),攻擊不同生命週期階段的COVID-19病毒及調節宿主依賴性因子。

 

最後,新型遞送載體,例如工程外泌體(即膜結合的細胞外囊泡,extracellular vesicles)。此類能富含所需的分子,包括藥物的外泌體生物技術出現,使的新型遞送的載體可以商業化生產。

 

含有免疫調節物質(immune-modulating substances)的藥物或載貨外泌體(cargo-loaded exosomes)與抗病毒物質結合,可以為疾病提供快速和有目標性的治療。

 

九、製藥公司、生物製藥新創公司及大學都參與合作

 

大型製藥公司與相對較小的生物技術公司之間或是大學與這兩種類型的商業公司之間的合作,在世界不同地區都很明顯。例如,埃默里(Emory)大學、默克公司(Merck)Ridgeback Biotherapeutic皆參與了口服抗病毒藥物 molnupiravir(莫納皮拉韋)的開發。

 

默克公司和藥品專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還簽署了一項許可協議,向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提供molnupiravir作為COVID-19治療藥物。疫苗和治療法的開發人員還在製造階段與不同的製造商合作。

 

十、與疫苗加強劑(booster vaccines)相關的專利,僅占疫苗專利資料庫的一小部分

 

在專利資料庫中,約僅5%的疫苗專利在強調加強劑的使用,這與廣泛的媒體討論、政府推薦及政策的辯論熱度很不一致。

 

疫苗加強劑的使用資料,按國家和收入水準顯示,高收入經濟體的疫苗加強劑接種率較高,而低收入地區的加強劑使用率非常低,中等收入國家介於兩者之間。

 

十一、大約十分之一的 COVID-19 治療專利與傳統醫學相關

 

20201月到20229月,公佈了523件與傳統醫學相關的專利申請。與傳統醫學相關的治療專利,大多數是由位於亞洲的申請人提交的,有超過60%的專利是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提交的。印度和韓國的智慧財產局是傳統醫學專利的第二大專利受理局。

 

十二、與長新冠(long COVID)相關的專利占比不到2%

 

長新冠(long COVID)的治療方法,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IPO)將其定義為在最初感染SARS-CoV-2三個月後,症狀持續或是發展新的症狀,且症狀持續至少兩個月而無法用其他的診斷排除。與治療長新冠的治療,在22個專利中被揭露。大多數(13個專利)的專利為治療長新冠的小分子療法,其餘部分包括用於長新冠治療的生物藥物、傳統藥物和其他類型的療法。

 

十三、與COVID-19治療藥物配方有關的專利,公司申請人提交的最多

 

超過 90%的治療藥物配方專利申請是由公司申請人,提交的,不論是單獨提交的,或者是與大學、研究機構或是個別發明人合作提交的。

 

在這部分的專利中,大多數與小分子療法(64%)有關,其次是生物製藥(34%)。

 

十四、近四分之一的專利申請是多個申請人合作的結果

 

專利申請擁有一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占資料庫的24%

 

在疫苗資料庫中,所有申請人類型之間都有合作,包括企業、大學和研究機構。在治療方法的資料庫中,大部分是由大學和研究機構共同合作。

 

 

 

 

 

資料來源:

1.WIPO發布COVID-19疫苗及治療專利全景報告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3/article_0003.html

2.報告全文

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658